…製之公開說明書。 二、發行合約書副本。 三、附可轉換或認購海外存託憑證條件者,其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副本。 四、付款代理人合約書副本。 五、承購合約書副本。 六、受託合約書副本。 七、本國律師出具該海外公司債發行辦法與本會同意生效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中文本。 八、收足資金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 九、認購金額占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之名單,及其個別認購之價格及數量。 十、其他本會規定…
…發行或掛牌後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乙份,向本會申報: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但未募集資金案件,若無則免附。 二、國外股務代理合約副本。 三、股票保管契約副本。 四、本國律師出具該海外股票發行辦法與本會同意生效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中文本。 五、收足資金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但發行人申報以已發行股票至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得免予檢附。 六、認購金額占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五、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辦理本次收購或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為收購對價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 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及負履行義務之承諾書。 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前項證…
…師對合併換股比率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八、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九、合併換股基準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上市或上櫃證券商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關於合併規定之同意函或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經本會…
…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業項目內容:包括所從事之商品、交易型態、交易對象市場等。 二、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五、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之營業項目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法令之規定…
…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其更正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及個人服務成績之措施。 五、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並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本會為瞭解基金會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派員查核 。 本會依前項規定派員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 協助處理。
本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所在地之民意機關代表一至三人。 二、地方法院院長。 三、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 四、當地憲警首長各一人。 五、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律師公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七、商會代表一人。 八、工會代表一人。 九、農會代表一人。 十、糧食機關首長。 十一、衛生機關首長。 十二、地方公正人士五至十人。 十三、宗教團體、慈善團體、教育…
…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
…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律師懲戒之移付。 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
…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律師懲戒之移付。 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 書狀二十件 (正本或繕本) ,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 共十二冊,所送每一件書狀…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 供相關資料。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 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 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 務…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除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逕予任用外,其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甄審、訓練合格: 一、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
本規則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