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來處分或開發計畫。(附表四十二) 二、使用權資產:列明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使用權資產租賃標的名稱、數量、租賃期間、出租人名稱、原始帳面金額、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保險情形及租約之重要約定事項。(附表四十三) 三、各生產工廠現況及最近二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附表四十四、附表四十五)
…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及票券金融公司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使用權資產租賃標的名稱、數量、租賃期間、出租人名稱、原始帳面金額、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保險情形及租約之重要約定事項。(附表五十)
…面積及相關資料:指自有、受贈、擬購置或承租之校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受贈之校地應附捐贈人之捐贈證明文件;擬購置之校地,屬私有者,應附土地所有人之讓售承諾書;擬承租土地者,應附同意租期為三十年以上之租約或證明文件。其購置或承租之土地,屬公有者,並應依法辦理。 二、第五款所稱學校經費概算:包括開辦費、經常費、校地購置與承租經費、校舍建築與教學設備等所需軟、硬體經費之相關說明文件。 三、第六款所稱…
已營運之園區事業,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時,得 比照前條規定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 前項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簽訂租約及起租手續,其所繳 之預約金,依照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租約者,其所預約之土地、建築物不予保留。所 繳之預約金不予退還。
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 向管理局依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之規定設計,並依 建築法及有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動工興建。
…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者,除追收外並加收法定利息,並得終止租約及勒令遷出 園區。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租用建築物,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遲付金 額達兩期之租額時,管理局得依民法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 ,勒令承租人遷出園區。 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費用,依前條規定標準,另行加收違約金。
原土地租約於徵購補償價款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原租用之土地由管理局逕行收回。
火藥庫之新建或改建,應先將設置地點報經所在地警察局認可後,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核准: 一、庫房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所有權狀、地主承諾書或租約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但在 開採中之坑道內設置地下火藥庫時,免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與數量。 五、工程起迄日期。 經濟部為前項之核准時,應通知所在地警察局或分局。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承租 ,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 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 人無違反租約情事時,始無息退還。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
承租人違反租約,符合租約約定之終止事由者,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 管機關得終止租約,收回出租之土地或建築物。 前項收回之土地或建築物,工業主管機關應限期承租人回復原狀;逾期未 辦理者,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
承租人之申請文件,經工業局審查核可後,應即通知承租人辦理訂定租約 事宜,並於完成締約手續後,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
租約訂立同時,承租人應繳交第一期租金;租約存續期間應逐年於與訂約 相當之日繳交當年期租金。
租約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認證,所需費用由締約雙方平均負擔 。
租約內應約定承租人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 一、承租人逾第十條第一項之完工期限或第三項之招生期限者。 二、承租人違反建築法規、托兒所設置辦法及托兒所場地建築及設施等相 …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條 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工 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 之。
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時或終止租約後一個月內,清除基地上之動產,逾期 未清除者工業局得逕予處理,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基地上之廢棄物,承租人應於前項期間內負責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出租 人得代為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租約應訂明就本租賃法律關係爭議涉訟時,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之認定 ,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租約或自行興辦工業許可設廠之當日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