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開業前應檢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及其足以執行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
…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二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期貨結算機構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結算會員種類擬訂其資格條件,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員種類與資格條件之擬訂,應衡量其資本額、財務結構、債信情況及其他財務、業務條件,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 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淨值,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部分,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年度中之減資應予扣減,並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增、減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算基準日。證券商係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指其所撥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第六條及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係指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核准公…
…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匯證券商: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證券商。 三、電子支付機構: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且涉及辦理外匯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 四、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其與所有分公司應以該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義辦理申報;或外國公…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為統籌管理使用,特設置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種獎學金來源之籌劃事項。 二、關於各種獎學金辦法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各種獎學金經費之保管存放利用事項。 四、關於各種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事項。 五、關於未經捐助人指定目標之獎學金使用計畫事項。 六、關於各種獎學金捐助人之提請褒獎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種獎學金事項。
管理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至廿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社會熱心人士教育專 家及教育部有關主管人員分別聘派之,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管理委員會聘任委員任期為三年,派任委員,視其職務調動,予以改派。
管理委員會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重大事項,如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及章則之修 改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
管理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一至三人、辦理會中事務, 由教育部部長指定部內有關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