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 一、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 二、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 三、被徵收之土地,全免。 四、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全免。 五、依法得徵收…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指以下列各款名義持有或開立存款者: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獨資商號。 四、合夥商號。 五、被繼承人。 六、破產或清算財團。 七、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 八、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關(構)。 九、信託財產。 十、要保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
…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冊。 九、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應由遺囑執行人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
…、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 押匯金額。 三、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 四、金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 卹 (慰) 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六、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七、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八、…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所為之墊付範圍,不包括下列債權: 一、經法院發扣押命令者。 二、可行使抵銷權範圍內之債權。 三、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四、債權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者。 五、涉嫌不法或涉訟者。 六、尚有爭議之債權。 七、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支付者。
…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於其股權或資本總額移轉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應於當次股權交割日或出資額轉讓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但代理人公司股權或資本總額移轉如屬股東繼承股份或出資額所致者,不在此限。 代理人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事業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事業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事業人員死亡而無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服務機構申請發還原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歸屬該服務機構。
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或要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經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後,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以及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 (四)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五)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若否,應說明原因。 (六)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案件,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有建築物,包括主體建物及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者,為主體建物所有人或實際分戶使用人。 二、國有房地,為設有戶籍之現居住使用人。 前項第一款之實際分戶使用人,以屬建物所有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且依事實狀況有分戶使用必要者為限。其分戶使用必要情形,及前項第一款,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範圍之認定基準,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所稱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指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灣光復前為寺廟、教堂使用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或臺灣光復後為住持、負責人所有或私人提供寺廟、教堂使用,因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 二、現由寺廟、教堂使用。 三、非坐落於公共設施用地。 四、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古蹟及其坐落基地。但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國有者,不…
公有山坡地放領對象,除第六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至本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 前項承租人於本辦法發布後,公告放領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換約承租使用者得列入放領對象: 一、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非農民。 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 三、因遷徒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者依民法處理外,直轄…
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除第五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迄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 前項承租人於公告放領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換約承租使用者得列入放領對象: 一、承租人因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
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廢止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非農民。 二、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 三、因遷徒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前項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逕予出租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款為逕予出租之原承租人或其繼受人。但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其繼受人僅限於原承租人之繼承人。 二、第二款為現使用人。但地上有非國有建築改良物時,屬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該改良物出資之原始建造人、繼受該改良物之繼承…
…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租約或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原承租人依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租約後重新申請承租,其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逕予出租對象…
…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造林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不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