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認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時,學校應即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認定是否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尚未生效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學校認定有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前項第四款規劃,…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該學校法人應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 在校學生安置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得考量停辦學校所在地域、系科對應及其他私立學校提出之安置配套等條件,協助在校學生分發至其他私立學校。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規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收取之雜費,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校舍修建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前項人事費用,包括教職員薪資、資遣、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費用。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經遴選至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專任教師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 校長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應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校長,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轉任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
…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經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
依本條例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退休人員不得同時再任原服務學校教職員。
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生活津貼、文康休閒活動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獎懲、考績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健保、退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職務說明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擬辦事項。 四、關於職員考績、考懲、差假、勤惰擬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擬辦事項。 六、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運用事項。 七、關於職員出入境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