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關於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人數及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專責人員調離職務。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條件。 四、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製作稽核報告送海關備查。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指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為其員工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或與退休金存款性質相當之退職金、離職金存款專戶。 前項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包括要保機構於本機構或其他要保機構為其員工所開立之退休金存款專戶。
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銀行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者。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應予解任。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二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
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取得合格成績。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除已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條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辦理繳銷執業證照。 十九、擅自停業、暫時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復業、恢復業務、解散或終止一部或全部業務。 二十、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經營業務後,未於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時,依第七條第二項任用代理人。 二十一、未依主管機關所規定相關事項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二十二、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 二十三、將佣酬支付予非實…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 第一項所稱轉帳,指由離職機構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
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時適用…
…員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不得列為專案精簡對象。加發之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給。 前項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為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
…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予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