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四、人類學組: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五、典藏管理組:蒐藏品之入館、收藏、交換、維護等業務之統籌督導及 行政管理事項。 六、科學教育組: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 之編纂、印製及發行等事項。 七、展示組:自然科學展示題及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設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 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所設私立學校正常運作。 三、董事未遵法人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之命令。 四、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但書或法人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所定報酬或費用之上限。 六、董事未遵法人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指定召開董事會議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