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
…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 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 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 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 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 、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校 外專職。 職業學校校長,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之;私立者, 由董事會遴選聘任。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 選委員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
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逕行回任學校教師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任教 。 前項現職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 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 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 、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 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 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職業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職業學校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 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 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 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 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 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公立職業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 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 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 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