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並應遵循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保險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二、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
…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十一、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於作業委外契約不涉及消費者之權益或其個人資料者,不適用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業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保險業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
…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保險業。 四、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保險業及聯徵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五、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基本資料。 (二)離職日期。 (…
…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之人員舞弊、資通安全及其他事件之聲明書。 保險業辦理前項委外,除應符合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受委託機構對自然人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確認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留存完整稽核紀錄,並列為重點查核項目。 二、定期評估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之合理性並報董(理)事會通過。 三、對資訊系統之安全檢測應不低於主管機關及產壽險公會之規範。 四、…
保險業辦理下列委外事項者,不適用前三條之規定: 一、保險業資金符合保險法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規定委託境外機構代為操作管理。 二、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緊急救援、調查及鑑定之機構。 三、保險業將其國外分支機構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作業項目中,無涉本國客戶個人資料之部分委外辦理。 四、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名冊等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