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得設 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
…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 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 ;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 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 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 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 ,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 任之。 前項遴選,應由…
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現職公立高級中學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 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之辦學績效及年度成績 予以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 核程序、考核結果之通知、考核結果之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 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 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 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 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 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