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 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備。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 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備。
…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 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 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辦理成績卓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公立幼稚園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進口專供教學使用之圖書 及用品,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得依關稅法之規定,申請免稅 進口。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 、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 ,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 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視其情節,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如觸犯 刑法應移送法院依法處理: 一、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 二、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包括電影、照片或其他視聽資料及器…
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 而仍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管社會教育行政單位,並得置專任社會教 育視導工作人員。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 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 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社會教育之教材,除屬一般性質者,由教育部訂定綱要外,並得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地方特殊情形增訂之。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