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 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相 當之擔保。 二、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未達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三、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四、限制出國已逾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五、欠稅人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簡易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如認為其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者,應書面 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有關帳冊憑證送由該管稽徵機 關輔導補正。其未依限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核定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 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以及會計方法之申請與變更。 五、代理所得稅暫繳、結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分配盈餘及決清算申報;納稅、退稅、留抵以及申請獎勵減免等事務。 六、有關所得稅案件之更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七、申請為有關所得稅法令之解釋。 八、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受託人。 九、關係人交易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事務。 十、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代理。
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稽徵機關於審核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對會計原則之適用,如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與會計師均得送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審議程序不影響稽徵機關對有關納稅案件之核課,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之核定不服時,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符合前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給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薪資,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一定比率者外,依本辦法規定扣繳。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營利事業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物價指數,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供,並據以編造物價倍數表發布之。
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
軍事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採購應課貨物稅之軍用貨品申請免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隸屬所屬機關,受本機關主官之指揮監督,並受本部 賦稅署之指揮督導。 省屬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在行政體系上為稅捐處處長之幕僚,承處長 之命辦理稅務風紀工作,在監察業務上受省稅務局監察室之指揮督導。
本辦法稱稅務關務人員,指中央及地方各級稅務關務機關編制內之人員及 財政機關編制內辦理稅務關務行政人員。
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依本辦法受行政處分者,依左列規定停發或減發其 稽徵津貼。 一、受懲戒處分者: (一) 休職:自復職之日起停發一年。 (二) 降級:停發九個月。 (三) 減俸:停發六個月。 (四) 記過:停發三…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復職時,停職期間之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其尚有行政過 失者,並按其處分依第四十三條之標準,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者,應先予行政處分。
為促進中央與省(市)稅務人員互相交流,並加強管理,提高稅務行政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