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但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委託合署辦公之機關為之。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其他休息日,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者,應將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之情形,記明於執行筆錄或報告書。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
法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代之;期間之末日為 非休息之星期六者,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逾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稱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所稱休息日,為星期例假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並以按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本期應納稅額匯入指定公庫。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銀行牌告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之匯率計算。 第一項各款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同項各款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本會職員依規定輪值 (含例假休息日) 及接受指派參加公共活動。必要時 得臨時召集辦公。
期日,除經請求權人之同意或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法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應於其內記明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行檢查業務管理體系及實施基準之有關事項。 二、代行檢查員之選任、解任及其工作配置有關事項。 三、代行檢查費收費方法有關事項。 四、代行檢查文件及帳簿保存有關事項。 五、代行檢查業務執行日及休息日事項。 六、其他實施代行檢查業務之必要事項。
古董車行駛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古董車僅限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行駛。但為參加車輛相關活動、辦理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並經公路監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古董車除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或經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許可外,應於車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道路範圍內行駛,且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但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