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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沒給足
老闆叫我加班但沒按法規給加班費。
條文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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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條文提及「延長之工作時間」
命令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修正 2019/01/29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
延長之工作時間
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
廢止法規>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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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與司法院官方公告為準。 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