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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及保管事項。 六、各項會議及集會之籌劃及紀錄事項。 七、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律師之登錄事項。 十一、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本院委員在任職期間停止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關於法官…
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律師轉任法院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律師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其檔案磁片 、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
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 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該訴訟案 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 入。 曾出具前項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 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內。
司法院受理前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登錄地區律師公會、法院或曾任職機 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類。 前項第二款書類由司法院敦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查,並評定其 成績。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申請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申請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者,得函請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 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 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二、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貢獻者。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 等法院院長擔任,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中德高望 重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臨時召集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
各法院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應經該法院現有 法官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票選同意後,送遴選小組議決。 法院辦理前項業務時,除另有規定外,其人選名單、推薦人數及其他作業 程序,由各法院自行為之。
依本辦法第十條遴選或議決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 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本辦法第十七條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七)。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文件。
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 考試委員代表二人、監察委員代表一人、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 銓敘部政務…
轉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 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書類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者。 六、品德不佳者。 七、不…
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 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但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者,應參加 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
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 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並交由司法院司 法人員研習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 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