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 三、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 舍。 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
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住任所者,應 改借單身宿舍。
…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於…
…其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者,除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外,應一併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但行使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並依戶籍法為戶籍登記者,免附: 一、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 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結婚、收養…
左列役男親屬,應列為役男之家屬範圍: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已經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 親。 前項所列親屬,已被救濟機關或育幼院收容者,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均不得列為役男扶養家屬範圍。 歸國僑民役男以其在國內家庭人口狀況為準。
推介職務代理人,除以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依 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能力者為優先外,其順序如左: 一、遺族生活困苦者: (一) 革命先烈遺屬。 (二) 陣亡官兵遺屬。 (三) 因公殞命官兵遺屬。 (四) 因病死己官兵遺屬。 二、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 三、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核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
…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遺族為已成年兄弟姊妹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指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無謀生能力者。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寡媳及鰥婿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原領受之兄弟姊妹已成年且已有謀生能力者,檢具戶籍資料、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領受之配偶父母或配偶祖父母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領受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終身者,檢具法院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
役男有配偶或子女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以役男、配偶及子女資料計算之。 前項役男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因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事實,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其最佳利益考量,得列為扶助口數,並計入其家庭總收入。
…一、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致不能工作。 四、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就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以外之在學學生,致不能工作。 六、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家屬,致不能工作。 七、婦女懷孕致不能工作…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 七、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八、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九、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十、因父母離異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 十一…
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稱無依兒童,係指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遭依法令或 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 保護之兒童。 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稱棄嬰,係指前項未滿一歲之兒童。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由扶養義務人負擔費用時,應填 發繳費通知單通知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接獲通知單後,應於三十日內 繳納或提出無支付能力之證明申請免繳,逾期未繳納或未提出證明申請免 繳者,主管機關應派員調查,並於提出調查報告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代為管理、處分之相關事宜,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前項事宜辦理情形提出執行報告。
…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 (三)失智照顧型:照顧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二、安養機構:照顧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照顧需其他福利服務之老人。
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安置老人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