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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遺族領受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 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 發給撫卹金,其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其 有關規定辦理。
…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 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 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