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四) 傷病及殘廢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傷病及殘廢給付暨職業災害等相關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科: (一)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受理、審核、費用核對 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之發放事項。 (三)…
…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二小時。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於試辦期間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四種。
本職災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規定,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以下簡稱強制申請者)。 二、前款以…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除強制申請者外,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農民,檢具居留證明文件。 二、以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加保者,並應檢具申請前一個月內之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照片二張以上。 三、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檢具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檢具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親自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資格,應組成審查小組,其人員組成、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 (一)強制申請者:審查小組依其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審查結果,認定其本職災保險資格。 (二)前目以外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六…
農民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其通知及復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效力,終於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 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後,當日始填具申請表送審查通過並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通知之翌日零時。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向投保單位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投保單位依第七條規定審查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經投保單位審查其於申請時已為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符合本職災保險投保資格,並繳納該期間保險費者,其加保之保險…
本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同本保險所定之月投保金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一九,試辦期間每二年調整一次。
…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投保單位應於繳納寬限期間內催告其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送交保險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強制申請者: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 二、前款以外之被保險人:保險人自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未繳納保險費或被…
被保險人同時參加本保險、本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保險領取其給付。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領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本職災保險效力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就醫津貼之核給,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保險人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審核本職災保險各項給付,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相關診斷書、證明檢查紀錄或病歷,並得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病歷。 保險人審核本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項下支應。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三所稱結算虧損,指當年度下列收入不足以支出本職災保險給付之情形: 一、創立時政府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本職災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給付,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四章第五節規定。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 二、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 三、設立基金投資之項目及程序。 四、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