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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關於本綱要之實施,有須另定詳細規條者,由行政院各主管部會釐 定辦法,送由行政院核定,分別以命令公布施行。
十七、除本綱要已有規定者外,為達成戡亂之目的,行政院得依國家總動 員法之規定,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
本小組行政事務人員,由國民大會秘書處派員兼任之。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研究所所長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各研究所(處)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處主任)在專任研究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員會,專責處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儀器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學術會議、研討會或演講會之籌辦事項。 三、房舍之修建、保養事項。 四、財務管理事項。 五、所長(處主任)交辦之其他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
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業務及政策之配合聯繫,並對提出行政院會議討論事 項預為研議協調,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設置各部會副首長會議 (以下簡稱 本會議) 。
本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行政院秘書長召集之 ,並為會議之主席。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行政院副秘書長代理之。
本會議研議事項如左: 一、關於法律案或重要行政規章事項。 二、關於涉及兩部會以上主管業務之政策事項。 三、關於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院長暨院會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政務及行政興革重要事項。
前條研議事項之研議結論,應由行政院秘書長簽陳院長核奪。
本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秘書處辦理 之。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各種關係,特設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三人,由行政院長指派,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 務。
本會設業務及行政兩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專門委員若干人,負責本會研究設計工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原住民事務,特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原住民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 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原住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 註:表格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24 期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