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 12 部相關法規未顯示
…不符現行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法律,無法再任者;或向原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再任,而無適當職缺可供其再任者,得由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核轉主管機關,依當時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資遣、退休及保險法令規定辦理資遣、退休及請領保險給付。 前項資遣給與及退休金,均依其最後在職時經銓敘機關或核定權責機關(構)、學校審定之俸(薪)級,按現職相當職等、俸(薪)級人員月俸(薪)額計算,並自…
…研究員於第一項第二款及依前項延長之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於第一項第三款之第一次五年及依前項延長之聘期內未通過升等或長聘者,得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或辦理資遣。延聘期間不得辦理續聘、升等或長聘,延聘期滿後,不得辦理資遣。
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及研究獎助費等級,由本院另定之。其退休、資遣及撫卹分別準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各研究所(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