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會同公路主管機關聯合設立交通事件 裁決所,專責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各條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其編組表應報請行政院核備。 交通事件較少之縣 (市) ,得由省警政主管機關會同省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免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並分別報請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備查。
交通事件裁決所,置主任一人,由警察機關派兼,綜理全所事務並監督所 屬職員;副主任二人,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派兼,襄助主任處 理所務,並由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依最近一年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每滿四千件至六千件者,置佐裁員一人,但得視工作情況,就佐裁 員名額中酌予改置辦事員、雇員。 交通事件裁決所得視實際需要,配置警員若干人,負責維持裁決所內外秩 序。 第一項關…
…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 十一、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二、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三、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劣蹟累積每達六點。 十四、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