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標示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其中第一款之警語,並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 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與程度。 五、其他相關事證。 受刑人依個別處遇計畫應受治療性處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認非屬於前項之有悛悔實據: 一、應受毒品犯處遇者,未完成基礎處遇或未參與進階處遇達四十八小時以上。 二、應受酒駕犯處遇者參與處遇未達二十四小時。 三、應受性犯罪處遇者未達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之評估。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監行狀善良,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在監表現良好: 一、受獎勵情形。 …
…之處分。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