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請求權類型與起算日,立即算出時效屆滿日與剩餘天數,別讓你的權利悄悄過期。
起算基準: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清償期屆至日)(民法第 125 條)
選擇請求權類型並填入起算日,立即試算時效屆滿日。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第 128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第 144 條)。可藉請求、承認、起訴中斷時效(第 129 條)。
2025 年 3 月 10 日你騎車被撞受傷,當天就拿到對方的姓名和電話,知道要找誰求償。
最晚要在 2027 年 3 月 10 日前起訴,或用請求等方式中斷時效;過了期限,對方可以拒絕賠償(民法第 144 條)。
寄存證信函請求可以中斷時效,但請求後 6 個月內沒有起訴,就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29 條、第 1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