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24、39 條,輸入月薪或時薪與加班時數,立即算出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
輸入工資與加班時數,立即試算加班費。
平日延長工時(正常 8 小時後):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1⅓)、再延長 2 小時加給 2/3 以上(×1⅔)。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2 條)。
休息日工作:第 1-2 小時加給 1/3(×1⅓)、第 3-8 小時加給 2/3(×1⅔)、第 9-12 小時加給 5/3(×2⅔) (第 24 條第 2 項)。
國定假日工作:當日工資照給之外,再加發 1 日工資,8 小時內不論做幾小時都一樣(第 39 條,勞委會 87 年 9 月 14 日台 87 勞動 2 字第 039675 號函);超過 8 小時的部分,依平日延長工時標準加給(第 24 條第 1 項)。月薪制的國定假日工資已經含在月薪裡,時薪制的當日工資也應照給,上面試算的是另外加發的部分。
本試算採法定加給比例(1/3、2/3、5/3)精確計算,為法定最低標準;雇主得約定更高。金額四捨五入到元。
阿哲月薪 36,000 元。某個星期三做完 8 小時的正常工時後,又被主管留下來加班 3 小時。
這 3 小時的加班費至少 650 元(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
加班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能超過 12 小時;加班時數一個月原則上不能超過 46 小時(勞基法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