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名義人(土地所有人)同意請求權人就其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之文書(土地法§79-1);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妨礙所登記請求權之處分無效,常用於防一屋二賣、保全移轉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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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土地/不動產所有人)姓名】 一、本人為下列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 不動產標示:【不動產標示】 二、為保全請求權人 【請求權人姓名/名稱】 對本人之下列請求權,本人同意請求權人就上開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土地法第 79-1 條): 所保全之請求權:【所保全之請求權】 三、本同意書係依土地法第 79-1 條,由本人(登記名義人)出具,供請求權人檢附以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未塗銷前,本人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 79-1 條第 2 項)。 四、本同意書一式二份,供辦理預告登記之用,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同意書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土地/不動產所有人)姓名】 簽章(用印鑑章):_______ (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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