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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3202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 民事裁定清償借貸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4265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4488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052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226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651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719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6034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0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民事裁定清償消費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6073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6089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
- 民事裁定給付信用卡帳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6224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2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1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5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湟琪即雅琪花藝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354號 · 2024/02/26
。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八、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 2024/02/26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曾瑞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附表之本 票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