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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4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53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54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55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56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57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58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0560號 · 2007/09/0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5382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08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10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12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14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16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18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20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22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24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26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28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30號 · 2007/09/0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