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 、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人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 監事派免、遷調之審…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 規劃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
給與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關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之擬議及發放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地方人事行政處掌理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人事行政事 項。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 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三人至五人。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派免、遷調核定後,均報送銓敘部備查。
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 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前項委員均為兼任,其由專家學者擔任者任期為二年。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及研討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