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應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委員會召集人為行政院院長,其委員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 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 ,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 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各級政府機關為迅速執行救人、安置及防疫工作,得向民間徵用土地、工 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 船、航空器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 之補償;其補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 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鼓勵民間設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專責醫院。其 設立及補償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 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 ,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應執行而未執行,致有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防疫措施之正常運作,其適於代為執行者,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執行者,得代為執行。但情況急 迫時,得逕予代為執行。
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
本局所屬航空站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丙等航空站、丁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 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設治長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 法規之規定。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 明事實,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
在參議會尚未成立之縣市,其省參議員之產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核事項。 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省參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單行規章,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 並報告立法院。
省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省政府執行,如省政府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求 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 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行政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