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 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分初級考試、高級考試二種。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辦機關為經濟部。
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 前項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小組成員產生方式、任期及小組會議召開、決議方式等設置規定,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公聽會及投票程序,準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場址公民投票應同日辦理,辦理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編列預算。 選定之建議候選場址所進行之地方性公民投票,其結果、罰則與行政爭訟事項依照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主辦機關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之總額以行政院核定處置設施場址時之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其回饋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處置設施場址鄰近鄉(鎮、市)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
選址作業者應於候選場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時測量標。 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十三、基本地形圖: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比例尺測繪之地形圖,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 十四、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及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之地圖。 十五、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之海底地形及水文資料為主題之地圖。 十六、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以測繪為目的,運用航空器或衛星為…
…(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中央主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
標準地名應尊重地理、歷史、語言及風俗習慣定之。 行政區域之標準地名,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行政區域名稱。 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之標準地名,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定後,由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街道之標準地名,由直轄市、縣(…
…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 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科測量組、土地測量、測量、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等測量相關科別考試及格。 三、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甲級或乙級測量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四、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
…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