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祭祀公業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五、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八、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本局之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轉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仍應以原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本局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之給與,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派駐駐外機構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
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隸屬財政部,並受鹽務總局之指揮、監督,掌理各 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
…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