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 績優良者。 三、曾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充練習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者。
練習生以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二歲以下,並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經 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之績優良者充任之: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初級中學畢業,並修習商業或會計學科二年以上者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試用規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