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款規定,初任人員須經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不及格者,報請銓敘機關分別情節延長其期間,但以六個月為限;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關務人員技術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與試用期限,準用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驗: 一、輸入商品經有互惠免驗優待原產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書。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出入。 三、輸出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 四、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 五、輸入或國內產製應施檢驗商品之零組件,供加工、組裝用,其檢驗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檢驗標準與其成品之檢驗標準相同。 六、…
…申請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核(換)發、撤銷、廢…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六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前項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者 。 五、利用國產原料,首先仿製他國出品之醫藥器材,經證明其效用相同者 。 六、關於改進醫藥技術,確有特殊價值者。 關於本國固有之醫術、藥品或秘方,願將其秘密公開,經化驗試用,確係 功效特著者,應予以獎勵。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之一定規模、產品登錄之項目、內容、程序、變更、效期、廢止與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一定規模、產品資訊…
…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項,不在此限。 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並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 一、供個人自用,其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二、供申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或供研究試驗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前項第一款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超過公告數量者,其超量部分,…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之虞。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
…所定準則有關內容、方式之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宣傳或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前項違反廣告規定者,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違反前二項規定,繼續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
… 九、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建立之來源或流向資料不實。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十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違規化粧品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
…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 監事派免、遷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任免、級俸、陞遷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 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試用人計畫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員額編制、人員任免之研議事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一次記一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委任職一年以上,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 二、經高等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任重要職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績優 良者。 五、現任或曾任四等職員二年以上,並支四等最高級薪,著有成績,經證 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