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 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資金來源,其中新臺幣三百三十四億元得以舉借債務,不受 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政府辦理第一項追加預算案,應以均衡城鄉發展、公平分配為原則。 其中分配金額予鄉 (鎮、市) 之建設…
…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 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 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 (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 ,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 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 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
…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 八、因合併或讓與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 前項合併或受讓信用部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超過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之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為下列標的: 一、政府、公股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基金或法人參與投資比率合計超過百分之十者。 二、政府承諾承擔其債務或保證其營運收益者。 前項所定標的,不含下列事項: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主辦機關就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二、提供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
…動產相關權利為限。 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人公證同意書。 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之書面文件予受託機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並將聲明異議之文件予受託機構。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二、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四、言詞法律諮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引進之外國人。 二、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會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 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 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 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
…、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得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
…者,對同一機構或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金錢捐贈,並應經由原專戶匯款為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本局設行政處,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管理、財務調度、國內外債務籌劃、出納、公務汽車管理及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 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債權人得請求按照當地中央銀 行核定之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