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 4 部相關法規未顯示
…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 二、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貨幣流通與匯兌之區域及人民債權之行 使,債務之履行,加以限制。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 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 其資金運用,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