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區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選舉之,每保二人,任期二年,連 選得連任。 區民代表違法或失職,由保民大會罷免之。
區民對於區公約及自治事項,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區長違法失職時,區民 得罷免改選之。 前項之創制複決及罷免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各區區民於選舉區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該區監察委員 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 二、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依前條委任之區長,違法失職時,縣長得呈請省政府罷免之。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得罷免改 選之。
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於選舉鄉長鎮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三人或五人組織 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督各該鄉鎮財政。 二、向鄉民鎮民糾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等事。
依前條規定委任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 或鎮民大會應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罷免,但縣長亦得自行罷免之。
鄉鎮民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由保民大會罷免之。
在未定選舉實施日期之地方,其鄉鎮長副鄉鎮長得由縣政府遴選合格人員 委任之,報省政府備案。 前項鄉鎮長副鄉鎮長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保長副保長被罷免時,應即由保民大會依法改選之,保長或副保長違法或 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經營監督及管理。 (四)對轄區內公立殯葬設施廢止之核准。 (五)對轄區內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評鑑及獎勵。 (六)殯葬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廢止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七)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八)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與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及處理。 (九)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十)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 三、…
經營移動式火化設施之負責人或其受僱人執行火化業務發生違法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禁止該設施繼續使用。但受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移動式…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省警務處對於所屬機關職員所為之處分或命令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得變更 停止或撤銷之。
…、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
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四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