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
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