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
國防部為後備軍人會之中央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設中央後備軍 人指導委員會,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並聘請將級後備軍官若干 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軍管區司令部為轄區後備軍人會之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應呈准 國防部設省區 (或特定軍管區轄區,以下同)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由軍 管區及所屬師管區會同省 (市) 政府與有關機關並聘請將 (校) 級後備軍 官若干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後備軍人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會費:依後備軍人會會章繳納之。 二、會員樂捐:會員得依其財力及愛護團體之熱忱,在會費之外自動捐助 。 三、政府補助: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各後備軍人會,應按月 核撥補助費;其補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四、後備軍人會為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或會員災難救濟,得向外發動捐募。 但須先行擬具辦法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直隸行政院。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簡任,襄理會 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補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編組及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 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 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醫務管理處。 二、醫務計畫處。 三、醫療保健處。 四、藥政管理處。 五、衛勤整備處。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