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併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退撫新 制實施前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 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亦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 資。 公務人員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 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 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辦理。
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前生效者,其退撫新 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依本法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原規定計算。
政務人員退職時,曾任軍、公、教人員者,未曾依規定核給退休 (伍) 金 或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包括為…
第一條所定人員或其遺族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 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 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 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
依本法撫卹之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 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員考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具有下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 一、曾任政務人員、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二、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三、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
…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
…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二項保險費除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外,其餘保險費由本條例所 需經費中支應。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用人機關 (團體)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 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期滿後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 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軍職人員:…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事宜: 一、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不受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所定屆齡退休年齡之限制。 二、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