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畫事項。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畫事項。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畫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畫事項。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 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館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置處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出版品國際 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館設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 辦理全國出版品標準書號、預行編目業務暨書目網路合作事宜;其辦法由 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 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糸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圖書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中文打字 、會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四、人類學組: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五、典藏管理組:蒐藏品之入館、收藏、交換、維護等業務之統籌督導及 行政管理事項。 六、科學教育組: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 之編纂、印製及發行等事項。 七、展示組:自然科學展示題及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設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 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