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各級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全國青年輔導事宜,設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 二、工商界領袖及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得連聘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顧問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員五人至七 人,其中研究委員二人得專任,餘均兼任,為無給職。
第八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行政、企業管理、經建行 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 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 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青年訓練及服務機構;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