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用地之核定經主管機關全部或一部廢止,礦業權者並應關閉礦場時,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促請其注意有無違法解僱勞工影響勞工權益之情事。
… 。 三、土石採取場之作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不遵照主管機關限制及禁止之命令者。 五、停止其採取之處分期間內繼續採取土石者。 六、不依規定繳納公有土地之使用費者。 七、以違法或虛偽陳報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依前項撤銷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註銷其土石採取核准案,並撤銷其土石 採取場登記證,並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採取土石申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原核准機關核定後撤銷許…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
檢舉人提供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之違法事實資料因而查獲,並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但查獲之石油數量未達一公秉者,獎金減半發給。 二、除依前款…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
…品質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所列品質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 三、再利用程序產出物未依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檢測,或檢測結果未符合其規範。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或銷售再利用產品,具前三項所列以外之違法情形者,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或停止銷售再利用產品。 經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要求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或停止銷售再利用產品者,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或說明…
…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違反前項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許可再利用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
…決有罪確定。 二、有竊電行為或與他人共同竊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五年內受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達五次。 四、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改善未完成,仍參加投標或承裝新工程。 五、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六、依其公司或行號登記,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三次後仍未指派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第二十條第一項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 八、…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
輸入玩具槍涉及走私或其他違法情事者,應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相 關法令處理。
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各 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 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
辦理股票簽證之簽證銀行及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事、刑事責任。
電子遊藝場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由各該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相關稅法規定。 …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署申請廢止登記。 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管制區內未經取得水權登記之違法水井,由主管機關會同臺灣電力公司執 行斷電措施,予以停止使用,並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之規劃、設計及整建。 (二)海堤區域之劃定及變更。 (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 (五)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海堤土地權屬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一項各款如有涉…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 三、防汛搶險。 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防汛、搶險事項。 八、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