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各學院、所、系、行政單位及附設機構之教職員員額編制,由校依據 總員額訂定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備後,由校長聘用或任用之。 大學教職員員額設置標準另訂之。
…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 書及成績單者。 (三) 曾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下修業證明書及三上 或三下成績單者。 九、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
學生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其保存時間須滿二年。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公立大學校院夜間部員額經費編列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夜間部設部務會議,以部主任、各學系主任、各組組長及其他有關人員組 織之,部主任為主席,討論夜間部有關教學及行政重要事項。
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 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 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 減少授課時數。 教學實驗之時間,以兩小時作一小時計算。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餘之公務員不受此限。
各校院招收之學生以自費為原則,但本部得視需要核定設置公費生名額, 由公立校院編列預算辦理,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私立校院 辦理;公費生之待遇及分發服務,由本部另定之。 公費生之報考年齡,得視實際需要限制之。
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 、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其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比 例、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空中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 (所) 、科主任及 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其會 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
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
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認定基準,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指大學校內一級行政單位;其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行政辦公空間、教師研究室及專業教室。 二、教育類紙本或電子圖書、期刊一千五百種以上。 三、教學、研究所需儀器設備,並應有維護、管理及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