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證據者。 (四)執行職務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察覺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八)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
第五條所定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得由廠商提供資金興建,並於完工後分期償付建設經費。 主管機關以前項方式興建交通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預算,據以辦理發包興建。 前項發包興建工程,其經工程主辦機關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 第一項所稱廠商,係指依法設立之公、民營機構。
主管機關應會商都市計畫、地政等有關機關,得於具都市發展潛力地區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轉運區、港埠及其設施、觀光遊憩設施、橋樑及隧道與其毗鄰地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先行依法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進行開發,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劃定為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下列規定方式處理外,…
…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限制。 第一項開發、處理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開發土地、建築物之折算計價基準辦法及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直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間機構興建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該土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其屬公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得由民間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其屬私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後,租與民間機構使用,其租金優惠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前項土地因交通建設路線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並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不論其股票是否上市,均得發行公司債。 前項公司債發行審核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及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實際適用免稅之範圍及年限,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四、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投資支出。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施行期限及抵減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