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稚園董事會之成立須開具左列各事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設置基金、資產之項目與數額及其確實證明。 三、董事長、及董事詳細履歷。
私立幼稚園籌備完竣後,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俟核准 後始得開辦招生。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
…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學。 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 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親職功能不彰之學生,採跨學區、跨行政區所設置。 二、資源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方式,遴選轄內國民中小學分區設置。 三、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地及專業輔…
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由本部依教科用書研發、編輯、印送等成本項目,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進行計價。
…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並不得拒絕學生應試。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
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 前項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各級補習學校應於學年或學期開學後,將全校組織概況,新生或異動生名 冊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 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 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 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 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丙等以上為及格,丁等為不及格,不及格者 得視其實際情形於學期或學年結束時,分別令其退學或予留校察看處分, 並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家長。退學處分應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 市) 政府核准,縣 (市) 政府於核准設立變更及停辦後,應報請省教育廳 備查。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所設置之函授學科,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 縣 (市) 政府核准。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所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之教材而自編者 ,應送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專家及熱心人士,組成國語推行指導委員會, 負責研究、設計、及指導事項。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設國語指導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轄區內學校及社會 之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作。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舉辦國語師資訓練班或國語教員講習會,其科目及 期限,視各該區域之教育與語言上之需要酌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辦理視聽教育工作。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應指定專人管理有關視聽教育器材。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分區選擇適當場所設置視聽教育站,以供民眾收 聽教育廣播及收視教育電視,教育電影之用。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成立視聽教育中心或指定學校或 社會教育機構附設視聽教育站,統籌規劃各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現有視聽器 材,編目列冊,以供各校及社教機構流通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