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
…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及現行條文第二十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各重要地方在發現有共匪份子潛伏活動,企圖擾亂地方治安,及其他不法 行為者,當地衛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防守司令部等,或駐軍最高司令 部,依據情報,認為有實施郵電抽查之必要時。應會同當地最高行政機關 呈經隸屬之綏靖公署或剿匪總部,層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電兩 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飭當地郵電兩局 洽辦。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由行政院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議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時,由電信總局依申請裁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履行網路互連協議時,於法定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範圍內,由電信總局依申請裁決之。 不服前三項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要求;其網路互連之協議,準用第三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適用前項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電信總局公布…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數。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設備及無線電臺之設置,除該設施有非使用私有之土地、建築物不能設置,或在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困難者外,公有之土地、建築物應優先提供使用。但高中(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室外基地臺。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臺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管理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