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 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委員者,其職務異動,應隨其本職異動於一個月內更 替。但其所遺行使職權期間不足三個月時,不推派繼任人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委員遴聘 事宜。
委員一年內出席委員會議,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解聘之。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三人…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主任 委員就委員中選聘之。
本細則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三 條之規定訂定之。
…整理、編案、保管。 (三) 檔案之調卷管理。 (四) 檔案之清理銷毀。 八、營繕股: (一) 本局資本門新建工程之辦理。 (二) 本局修繕工程之辦理。 (三) 協助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辦理修繕工程。 (四) 其他有關營繕事項。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支出。 二、償付國際開發協會貸款本金及手續費。 三、配合政府政策性運用之支出。 四、基金管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應為獨立企業化之經營,其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當選為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所營業務 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 擔任之;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另 定之。
本基金之投資及融資,得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金融機關代理之。
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 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三、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四、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但購入後,非經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不得讓售。 前項第四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十。 公營事業退休基金之運用,得根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財政部同意後,依其規定予以運用。
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 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前項應給付之金額,應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如有不足支付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補足,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人事及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之。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獨立設置退休基金專戶及帳冊,確實記載職工退休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
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下列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三、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合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基金會) 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