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 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 體。 如無前項法律、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其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願切結書。 四、榮民證。 五、國民身分證。 六、全戶戶籍資料。 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由榮家驗畢發還。
…合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及報告之審核、 分析事項。 (十二) 有關本科主管業務說明、答覆之撰擬及建議事項。 (十三) 財政、經濟、交通與債務支出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四) 第一目所列各機關與預算有關案件之核議事項。 (十五) 第一目所列各機關所管非營業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整編及執行 情形之查核事項。…
…出國計畫與預算之審核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評審及其資金 來源之審核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之審核事項。 (十)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資金轉投資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處分變賣之審核 事項。 (十一)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產…
…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五、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六、查核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應注意其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七、查核各項轉投資,應注意法定預算及其效益。 八、各項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應查明: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 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所出具之收據,並 註明該強制執執行命令文號。
…、毀損及損失之事實,顯然欠 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者。 (三) 所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指共同經管人員,對於發生損害之標的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而債權人得對連帶負損害賠償之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四) 所稱造意人係指教唆他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發生之人,雖其本 身無實際行為,仍視為共同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
各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審計人員應注意是否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調查 債務人之行止與財產,積極追償。對於已失效之債權憑證,是否已報該管 審計機關查核,如有未經報核者,應查明其原因及追償情形,報告該管審 計機關核辦。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準則所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指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信託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為基金謀取效益。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計畫經確定後 ,其概算均應分別按用途別科目及分支計畫逐一核實編列,不得以 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三) 其他支出,如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要編列 。 (四) 八十三年度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經費應核實按十三.五個月伸算編 入概算 (包括年終加發一.五個月工作獎金) 。 …
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 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其全部計畫金額及各年 度分配數額。
…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格式壹) : 一、收支及盈虧 (餘絀) 估計。 二、主要產品產銷 (營運或作業) 計畫。 三、資本支出計畫。 四、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五、資金運用計畫。 六、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 日起二十天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天內編成,分別報由主 管…
…分析、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計畫 經確定後,其概算均應分別按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 ,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三) 其他支出,如債務 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要編列。 (四) 八十四年度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經費應核實按十三.五個月伸算編 入概算 (包括年終加發一.五個月工作獎金) 。 …
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 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其全部計畫金額及各年 度分配數額。
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特依公共債務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 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