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管理委員會得請基金運用局就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水污染防治基金之設置,並設水污 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水污染防治費之管理運用。水污染防 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為預算法所稱之其他特種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社區,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前項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並委由合格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執行方式執行回收清除 處理工作者,不受前項有關應達成回收率規定之限制。 前項回收共同款專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立之回收共同款管理委員會 管理之。
一般容器業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設置成立管理委員會,其任務 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與保管之委託、監督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提議、監督及複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提報。 四、其他有關基金收支與運用之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成、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章程由一般容 器業者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般容器業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 期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結束後十日內,依照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向 管理委員會委託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該期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 費用。
前條基金之支出,應由管理委員會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下一年支用需求計畫,經核定後實施。 受託金融機構應於翌年一月底前,作成結算報告,提送管理委員會通過後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般容器業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申報營業量、回收量、處 理量及基金支用,均應由公正團體稽核認證。 前項公正團體由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其稽核認證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委託稽核認證所需費用由基金支出,但最高不超 過每年總收入百分之五。
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並由管理委員會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另並訂定基金收支處理程序及基金存提作業須知等相關作業規範,由受 託金融機構提報管理委員會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般容器業者成立共同組織或管理委員會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 組織或管理委員會辦理: 一、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二、依第六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報變更回…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一般容器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回收系統運作情形,及 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用或收支運用及管理情形,並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 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前項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 及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相關機構不得拒絕。
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基金會應將回收清除處理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 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本基金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其組織 章程由管理委員會另定之,並報請環保署核定。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環保署署長就業者代表、社會 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之委託。 二、關於回收清除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及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之提報。 四、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及成果執行報告之提報。 …
從事回收清除處理之機構,其董 (理) 監事、負責人及其受僱人,不得擔 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但業者以經銷體系逆向回收方式執行回收工作或以回 收後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為原料者,不在此限。 管理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從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時,環保署署長得解聘之 。
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署得予糾正並限期命之改善;逾期未 改善且情節重大者,環保署署長得重新遴聘委員,予以改組: 一、違反法令者。 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不符合成立宗旨者。 三、會議…
管理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