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傳播業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業務主管機關 ┌───────┬──────┬─────┬────┬────┐ │ │受理申請登記│執照之發給│稽查取締│行政處分│ ├───────┼──────┼─────┼────┼────┤ │報社、通訊社、│直轄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直轄市政│ │雜誌社、圖書出│縣 (市) 政府│府或縣 (市│府…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 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行政院為確保本院及所屬各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電腦 (電子計 算機) 設備安全,資訊機密維護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準則。軍 事機關及部隊之資訊作業管制及機密維護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
本會委員由經濟部聘請左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經濟部二人。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人。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五、內政部營建署一人。 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一人。 七、經濟部水利處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
本會所需行政經費每年由執行秘書編列預算提報委員會核定後由台電公司 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所需治理經費每年由執行秘書洽各有關機構編列預算 提報委員會核定。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左列規定,諮商外交部,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轄區範圍,分為經濟參事處及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其對外名稱得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二、於本國已設或未設駐外代表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必要時得單獨設置駐外經濟商務機構或酌派經濟商務人員。
…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 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及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 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 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 七…
…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合作及相關業務法令之研擬。 (二)投資案之追蹤、考核與統計分析。 (三)技術合作案之績效查核及分析。 (四)投資事業營運狀況之調查及分析。 (五)投資、技術合作資料之建立登記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文、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五)公文稽催與處理時效之追蹤、…
本規程自呈准行政院核定之日施行。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左列機關代 表及人員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主管組組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局局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處處長。 四、經濟部會計長。 五、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六、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七、專家三至五人。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本隊置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本中心教務、行政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各組業務。 各組並分別設置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辦理各項業務,其員額報請經濟部核定之。